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約書亞記第二十章

 

G 設立逃城(二十19

  凡只重視土地的註釋家,都以第十九章為分配地業的結束,這幾章最主要的關注,是眾支派和其所得之地。這個看法的基本理由為,十三∼十九章是按照支派分段,而中央山地的各城,是按承受該城之地區的家族取名。619第二十、二十一章出現在支派分地之後,因為它們代表賜地的第二個階段。第一階段,神將應許之地賜給以色列(十三∼十九章)。第二階段,以色列把這地的一部分還給神,作為特定的用途。約書亞記第二十章設立了一些城,讓誤殺人者可以逃避報血仇的人。

  這件事已經在出埃及記二十一1214提過,民數記三十五章、申命記第四章、十九章也都提到。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將逃城的律法放在討論死刑的最前面。它講到,神會指定一個地方,讓誤殺人的人可以逃去藏身。620民數記三十五915定出六座城作逃城,三座在約但河以東,三座在約但河以西。2228節繼續說,這些城必須保證要保護非故意殺人者的安全,但是如果那人一離開城,就可以為報血仇者所殺。申命記四4143提到約但河東的三座逃城,是摩西所設立的。

  2. 申命記十九110明說,在約但河西已經指定的三座城之外,還要另設三座城:「耶和華你神若照祂向你列祖所起的誓,擴張你的境界,將所應許賜你列祖的地全然給你,你若謹守遵行我今日所吩咐的這一切誡命,愛耶和華你的神,常常遵行祂的道,就要在這三座城之外,再添三座城」(89節)。波爾金注意到,約但河西只指定三座逃城,而非六座,可以肯定約書亞記十三1所提,全地尚未完全征服。621

  3. 律法將事先計畫的有意謀殺,和無心誤殺作了區分。前者必須處以死刑,或是由社會執行,或是由報血仇者親自動手。無心的誤殺不必受死刑,但是因著同宗之人的死,報血仇者必須要追索賠償。622在這種狀況下,若將殺人者處死,乃是流無辜之人的血,以致污穢了地。為防止這點,律法便設立了逃城。

  46. 約書亞記二十章補充說,誤殺人者必須站在城門口,將他的事情說給城內的長老們聽,然後長老要把他收進城裡。他的安全受到保障,直到他在自己家鄉的會眾前聽審判(民三十五2228)。即使他被判並非蓄意殺人,但報血仇的人仍會對他構成威脅。為了逃避危險,他可以住在逃城,直等到大祭司死了。大祭司代表全國,尤其是在罪孽和獻祭方面(利十六章)。623大祭司的死,象徵誤殺者所造成之罪的結束。624理論上,報血仇者應當以他的死代替殺人者之死,罪價既償,就不再需要追討了。

  逃城分散在早期以色列所佔據的各個區域。其中包括著名的重要據點(如,示劍和希伯崙),使得必須逃的人可以很容易找到,也可以提供最大的安全,防範人前來報血仇。表二十五列出了所有的逃城。625

{\Section:TopicID=242}表二十五:逃城(二十78

經節

地名(NIV

MT

七十士

阿拉伯名

以色列

地圖號碼

7

拿弗他利的基低斯

T Qades

T Qedesh

199279

 

示劍

T Bala^t]ah

 

176179

 

希伯崙626

T er-Rum-eideh

 

160140

8

比悉

Umm el-`Amad?

 

235132

 

拉末

T Ramith627

 

244210

 

哥蘭

Sahem el-Joulan?

 

238243

  有關逃城的制度,波林和萊特註解道:

至少有幾百年之久,逃城的理念和制度一定相當有效,因為我們在希伯來聖經中,極少發現有企圖執行私刑的例子。最典型的例子,乃是士師記第八章基甸的故事,以及士師記十九∼二十章那位匿名的利未人之例,對兩者的描述,都是很不可取的諷刺,或許原因正是在此。

  對基督徒而言,逃城的作法和其中與大祭司的關係,預表了耶穌基督的犧牲,正如大祭司其他的角色一樣,他的死尤其表示將過犯與罪孽一次而永遠的移除(來九11∼十18)。約書亞二十9容許任何人都有權使用這些避風港,無論是以色列人或外邦人。基督所提供的赦免也是讓每個人都可取用,無論背景如何(加五6)。

 

619 參十三∼二十一章的前言資料{\LinkToBook:TopicID=120,Name= A 文學形式與寫作日期}中,對城邑清單的探討,原書6469頁。

620 所建議的地方是逃城,而在其他經文中再進一步發展。參 J. M. Sprinkle, The Book of the Covenant. A Literary Approach, JSOT Supplement 174 (Sheffield: Sheffield Academic Press, 1994), 8184頁。

621 Polzin, 129130頁。逃城和古代近東一些立約條款中,具類似功能的城邑之比較,參 M. Lo/hr, Das Asylwesen im Alten Testament (Halle: Max Niemeyer, 1930); Butler, 214頁。不過,在約書亞記二十章,城邑清單算是賜地的一部分。然而根據條約的情境,可以顯示這則律法非常古老,而所提到的城邑也很古老。此外,在撒母耳記、列王紀、歷代志、和所有被擄歸回的書卷中,都沒有提到逃城(以及利未人的城邑),也可以支持其古老性。參 Boling and Wright, 473頁。A. Rofe* 向這種看法挑戰,他主張,這些城邑成為一種放逐的形式,可是書二十章的用語並不支持這種概念(與聖經放逐或被擄的記錄相較)。參 A. Rofe*, 'Joshua 20: Historico-Literary Criticism Illustrated' in J. H. Tigay (ed.), Empirical Models for Biblical Criticism (Philadelphia: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, 1985), 131147頁;同作者,'The History of the Cities of Refuge in Biblical Law' in S. Japhet (ed.), Studies in the Bible 1986, Scripta Hierosolymitana Volume 31 (Jerusalem: Magnes, 1986), 205239頁。

622 R. L Hubbard, Jr., 'The Go'el in Ancient Israel: Theological Reflections on an Israelite Institution, Bulletin for Biblical Research, 1, 1991, 319頁。

623 M. Greenberg, 'The Biblical Conception of Asylum', JBL, 78, 1959, 125132頁。

624 Fritz, 204頁,注意到第3節的「無心」一字(s%ggh),在其他的地方出現時,都與祭司和儀式的活動有關。

625 A. G. Auld, 'Cities of Refuge in Israelite Tradition', JSOT, 10, 1978, 2640頁,認為這些城邑是直接從書二十一章利未人之城邑清單中取出,但 Butler 提出異議,216頁,他認為這些城邑乃是以色列古代之聖地的證據。

626 希伯崙便是基列亞巴,參:書十四615的討論{\LinkToBook:TopicID=211,Name=i. 迦勒的地業,第一部分(十四615}

627 Fritz, 205頁,不贊成這個辨認,他舉 P. Lapp 的發現為證,說在以色列與亞蘭人爭戰的時期,這裡只是一個要塞。不過,Boling and Wright, 475頁接受此說法,正是因為這個理由。

──《丁道爾聖經註釋》